案例回放
在采购实践中,首先考虑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而兼顾“理”和“情”,它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只有在不违反法的原则和前提下去讲“理”和“情”,才能确保“理”和“情”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法、理、情三者是可以统一的,也应该是有机统一的,这应成为我们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