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并共享省级单位定点保险的采购结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等9家保险机构被确定为2017—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通知》规定,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车辆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9家定点保险机构中选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保险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换,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费用实行非现金方式结算,使用单位如将车辆投保在非定点保险机构的,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和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保险费用。
《通知》还要求9家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按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