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一体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规定,经研究,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自2015年1月起试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发改委等省级有关部门立项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建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在建及虽已竣工但尚需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纳入系统管理范围。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分类
1.对省级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省级财政性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以及省财政全额拨款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库,实施全过程管理,其项目概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变更造价管理等,需通过本系统报省财政厅审定。
2.对其它项目,主要是省财政一次性补助的项目,不建立项目库,实施简易流程。项目概算结合预算申报程序进行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工程变更造价管理等,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授权进行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申拨流程
1.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需先通过本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后,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预算单位不再报送纸质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支付申请表》。
2.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预算和项目进度,通过本系统提交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本系统审核完毕后,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和支付模板信息。预算单位不再通过用款计划系统提交用款计划申请。
3.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预算单位需将代建单位、监理公司的审签意见扫描上传系统,同时按财政审核要求报送其他工程建设相关资料。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预算单位可按季度打捆申请,并按项目实际进度和工程管理需要付款。
4.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并按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的规定,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文件备案,采购文件备案为申请资金支付的前置条件。
四、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为依据。预算执行局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后,预算单位支付资金时,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通过支付管理系统执行。
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中的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单笔支付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支出,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可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预算单位可以在生成的支付模板信息基础上填写完整的直接支付信息后提交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原流程支付。
五、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