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撰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时,要进一步规范文书结构,突出强化违法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和处分依据、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处理意见,行政裁量的理由和依据等关键环节,应当围绕"是什么,为什么"展开说理及说理要求。是什么是指说理者能够说服对象(当事人、律师、审理者),说明"为什么"获得了相应的认知结果,它是给予说服对象解释"为什么",是一种认知后的说理形式,即从结果解释出原因。做到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投诉案件认定事实清楚,引用证据确凿充分,处理得当,合法合理。让行政相对人看得清楚,想得明白,使每一个处理决定书成为政府采购法宣传的裁体。增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说理性是政府采购执法行为透明、公开、公正要求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增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的可接受性,充分预防和化解政府采购执法风险和争议,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权的自律,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执法质量和水平,提高政府采购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营造和谐政府采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