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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招标文件存在“隐性门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时间:2008-05-19
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指定某家供应商或某个品牌,不能以某品牌的技术参数和特殊功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要,这两个“不能”,从事、接触政府采购工作时间稍长的人都了解。绝大部分的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非常谨慎,害怕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编制不合理而遭到质疑、投诉,所以甚至不惜牺牲时间和精力,邀请相关专家对技术参数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招标文件存在“门槛”的风险。但有时,即便专家已经论证通过,仍无法杜绝其中可能残留的“隐性门槛”。最近,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就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为一个机电设备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中要求“注册资金超过500万”,被投诉“构成对部分供应商的限制”。
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确保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和实力,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要求,对前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事前或事后的挑选。招标文件出现的限制性规定,其常用表现形式包括地域限制、注册资金限制、资格或资质限制、业绩限制等。在不少人看来,哪些限制合理、哪些限制不合理,其实没有统一的标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前面提到的要求注册资金超过500万是否合理?在质疑投诉处理阶段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角度考虑,如此规定,无非是为了以最简单的方法提高中标产品质量的“砝码”,让自己在招标前先吃下一颗“定心丸”。但没想到,貌似很平常的资格条件要求,却成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原因。该主任总结说,以后不能把注册资金要求写进招标文件,因为“会很麻烦”。
其实,对此不必采取那么绝对的态度,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对“隐性门槛”多提高警惕,以公正心、平常心对待每家供应商,就是减少采购需求存在风险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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