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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彩超公开招标”之疑问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作者:gzztitc 时间:2008-05-15
—— 对一起政府采购案例的再评析
质疑两次、投诉两次、延期两次
2008年五一节后,看到了网友转发的《都是倾向性惹的祸》一文。该文发表在《政府采购信息报》上,2008年4月29日,作者是万玉涛。万玉涛同志所写的系列案例分析文章,有事实,有问题,有专家分析,有经验教训,是深入学习和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好的辅助教材。笔者和许多网友都喜欢看。
这次也是。一看开头:
【“如果这个项目再有供应商投诉,我就不弄了!10多台彩超机已经折腾我5个月了,还让不让我做别的项目呀。”两次质疑、两次投诉、两次延期,本该去年底开的标到现在还没开标——日前,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忍不住开始向采购人抱怨了。】
这段话立刻把笔者吸引住了。
接着看下去,文章叙述了招标文件反复因为“倾向性技术参数”被质疑,被修改的过程。然后文章说道:
【据了解,由于这个项目拖得太久,开标时间再次确定之后,采购中心没好意思发布“有关延迟后,开标时间再次确定的公告”了,而改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在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确定开标时间为今年5月5日。】
【对于这个历时5个月的15台彩超机采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非常恼火。据了解,采购单位的领导也开始急了,埋怨采购人代表说:“你这事是怎么去协调的,怎么老是出问题,东西还不来。”】
文章总结说道:
【针对上述漫长的采购历程,业界专家提醒类似存有侥幸心理的采购人代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采购活动将越来越公平、公正,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日渐增强。因此,采购单位不要心存侥幸,企图在提技术需求时,故意排斥某个供应商或者‘心有所属’。招标文件是要公开的,需要通过很多供应商的‘审查’,这个供应商发现不了,还有那个供应商呢。在遭遇质疑时,也不应采取回避的态度。发现了问题不改,让质疑上升到投诉,不仅会影响自己单位的名声,而且还会影响自己采购项目的进度,耽误大家时间的同时也耽误了自己的时间。”】
考虑到今年的五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行的日子,一定能够在网上看到更多的信息,笔者尝试进行了搜索。
搜索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4次招标公告和变更公告。(附后)
考虑到多种现象和因素,与万玉涛的文章相吻合,笔者确定,该文章所述的,应该就是这个15台彩超的公开招标项目。“彩超”是一个通俗的说法,正规一点,叫做“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或者“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
“15台彩超公开招标”之“四问题”:
由于没能看到招标文件,无法了解具体的技术参数是否倾向性。只能就有关程序,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主要是四个问题:
问题一:重新招标的招标公告应该是怎样的?
据万玉涛文所述,该项目改成5月5日开标。
查询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JLZC2007-846 ;项目名称: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彩超项目;15台彩超。等等。
在上述招标公告中,如果不是看到有“招标编号……2007”的字样,看不出这是去年因为问题遗留下来的项目。笔者引伸思考,是不是从名称上面,就不能只写“招标公告”,而写成“重新招标公告”?而且,在网上发布该重新招标公告,是否应该提供原先招标公告的“链接”?
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标都需要有一定的“等标期”,对于法定的招标项目而言,这段时间一般是20天。从该公告4月16日发出,到5月15日截至并开标,看起来是满足法规要求的。
但是,该采购中心有一个规定:供应商必须网上注册,然后,在规定的时间“确认”参加投标。该招标公告说道:
【七、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4月23日 15 : 00 时。】
【3、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这里有三点疑问:
第一,计算一下,投标方实际可利用的时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只有8天;
第二,如果只有在网上确认,才具有投标资格;那么,网站的管理人员很早就知道具体有多少家,有哪些投标人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如何保证这种信息不泄露?如果,实际参加投标的不足三家,他们会怎么办?
第三,如果,有的投标方因故没能确认,而后来在开标前想参加,是允许还是拒绝,有何依据?如果拒绝投标方在公开招标的截止时间前参与投标,是否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问题二:集采机构应该如何对待招标文件?
从文中所述,采购人代表存在着某种“倾向性”,又拒不认真修改,才导致公开招标的反反复复。集采中心的工作人员干着急也无能为力。
笔者思考:如何解决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方面倾向性问题呢?
显而易见,集采中心和上级监管部门,都不是彩超的专业人才,不可能对其技术参数的
合理性提出建议;而我们也不可能随便推出招标文件,听任投标方一次又一次提出质疑。笔者以为,目前,商务部采取的,事先由抽取专家,初步审查技术标书的做法,还是不错的、实用的。抽取的专家,主要审查技术标书是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是否能够满足有三家投标等等。参与标书事先审查的专家,不再参加评标工作。这样,比较好的处理了问题,既帮助了政府部门,也给招标人(业主)提供了咨询意见。专家的作用,不仅仅是“评标”,而且扩展到了“评审”还带有咨询的作用。当然,这里涉及到许多问题,还需另行解决。
问题三:关于进口设备的国际招标和国内一般政府采购招标的区别
笔者看到的招标公告,都是由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提出的国内招标。
然而,看其所列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既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又有:【“如果是国外产品制造厂商的国内总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应同时提供国外制造厂商与其国内总代理商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这也就是说,如果是国外的彩超产品,只要国外的制造厂给国内的代理商合法授权,一样可以参加国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这还是“国内招标”本来的意思吗?!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应该提倡使用国产的,民族品牌的产品;对于必须进口的,财政部已经发有专门的文件。当然,一些细节问题,还有争议,还需要财政部进一步解释;但是,绝不应该以“国内招标”的形式,行“国际招标”之实。那就等于是规避真正的公开招标。
财政部的2007年119号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对申请进口办法、招标办法、监督管理、处罚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特别指出,【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以个人对此的理解,这也就是说,按照商务部目前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执行。
最近,财政部即将开始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笔者希望,对这种可能涉及到“假国内招标”而“国内外一起招标”而实质为了进口而进行的“国际招标”的现象,予以更多的关注。
问题四:关于投标保证金
在该项目的2007年招标公告中,要求:【十、投标保证金:本项收取人民币6万元投标保证金。】在2008年4月的招标公告中,该项目要求:【十、投标保证金:本项收取人民币57000万元投标保证金。】我们知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1%。招标公告两次的要求不同,什么意思?是他们的预算金额(或者标底)发生了变化,还是别的原因?
再计算一下,如果按照1%的比例计算,该项目的总金额约在570万元到600万元之间。平均每台彩超的价格是40万元人民币。他们是否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水平相符合?
此外,笔者弄不懂“收取”两个字的含义。一般人们说,投标方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含有招标代理机构给予保管的含义,如果招标评标结束,投标方没有违规,则投标保证金是需要如数归还的。而“收取”,还有这种含义吗?
如果再联系该项目的“澄清公告”(2007年12月21日),疑问更多:
【一、澄清的事项、内容:
招标文件第五章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中的所有技术指标均为必要指标,其中带“*”号项目无特殊要求。特此澄清! 】
所有指标一律是必要指标,带“*”者无特殊要求——这样的语言,是从哪里学来的?既然没有特殊要求,为什么不取消呢?
我们看不到技术标书;不过,很难想象,各个投标方的技术参数,特点全都一致,而且,全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从笔者的经验看,实际发生的有2种可能:一个是照抄某个投标方的技术参数;自然这会引起其他投标方的质疑。再一种,某些招标人不很熟悉技术问题,把各个投标方产品的特点,集中写在一起。看起来没有问题,实际上,无人能够完全满足之。
以笔者狭隘的观点来看,众多的投标方提出质疑,恐怕是在所难免的啦。
对案例分析,提出再分析和评析,看来很有必要。只是,限于水平,错误在所难免。
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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