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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业务检查要突出十个重点(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5-14
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政策的有效执行,财政部已部署从今年5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和布置当地的政府采购检查工作,并认真指导、督查当地的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等开展自查活动,自查业务范围包括2006年及2007年间的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其中包括那些不易被大家注意或容易被忽视的分散采购活动情况。为切实保障这次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笔者在此对分散采购活动的检查重点作一探讨。
分散采购业务的“实施主体”是否具备资格条件。虽然《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但该规定并没有绝对地说明采购人就是其分散采购项目的唯一“实施主体”,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就对采购人是否有“资格”成为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该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采购人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即采购人必须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此可见,对分散采购项目而言,无论是应实施的“公开招标”项目,还是应实施的“邀请招标”项目,如果采购人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自己就不能成为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而只能将相应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去代理实施。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就发现有些分散采购活动,就是由于采购人自己“无力”组织规范有序的、严密周到的招标活动,却又不愿意实行委托采购,从而出现了一些规避公开招标、暗箱操作等活动,甚至于还发生了一些违法乱纪行为等等,也导致了不少投诉事项的发生,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因此,为了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价值,有效规范分散采购行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问题必须要进行严格规范,将其列作检查重点也是理所当然的。
分散采购业务是否遵守和执行了“节能环保”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都误认为国家出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仅仅是针对和要求集中采购项目执行的,而事实上,“分散”采购项目也应同样要遵守和执行这些政策规定。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同样,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中也有类似的强制规定。由此可见,无论是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都要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而如果仅仅认为或只要求集中采购项目要执行节能环保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其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却让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游离于此规定之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就明显显得不合理,也不够完整。因此,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采购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节能环保政策。
分散采购业务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大家往往只注意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中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问题,而对同样是政府采购行为的“分散采购”活动却很少关注,从而导致分散采购业务很容易发生“化整为零”问题,这就直接降低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因为对任何一个供应商来说,采购人向其采购的规模越大,他们在供应价格上愿意作出的“优惠”幅度也就越大,这是市场经济中很正常的“规模效应”,因此,对采购人来说,如果他们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为多次采购,或同时向多个供应商采购,那么,每次采购的“批量”就必然会下降,这样,在采购价值上自然就得不到供应商的大幅度优惠,这就使得采购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因此而下降。同样,由于将本应一次性就能采购完成的采购工作任务,分成了多次进行分别采购,不但增加了采购工作的运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从而使得采购工作的效率也因此而大大下降了。另外,对“分散采购”项目进行化整为零采购,也很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或暗箱操作等违法乱纪行为。因为相对于“集中采购”来说,无论是在政府及其部门的“官方”监管上,还是其他各有关方面实施的“社会”监督上,也无论是在采购操作的透明度上,还是采购操作的技能水平等等方面,“分散采购”的内控力度总是比较薄弱的,透明度也是较低的,再加之“分散采购”的项目繁多、采购频繁、批次采购金额不大等不易被其他方面引起“重视”或“注意”的特点,因而,“分散采购”常常成为一些供应商或投标人“攻关”的重点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分散采购活动就曝露出不少的存在问题,出现了许多暗箱操作及一些腐败行为。对此,必须要采取多项措施,全面遏制采购人“找”理由将其“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拆分以“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行为,而当前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就能起到一种很好的督促作用和效果。
分散采购的相关信息是否“公开发布”。《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可见,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采购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为此,分散采购信息同集中采购信息一样,也应当公开发布,这不仅是“法”所当然的,也是“理”所当然的。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从财政部门指定发布采购信息的媒体上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指定媒体上刊载发布的信息几乎都是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集中采购信息,却很少见到分散采购人发布的分散采购信息。再从不少地区的采购统计资料来看,这分散采购的规模却是十分巨大的,一般地区的集中采购规模仅占地方财政支出的10%左右,而绝大部分财政支出项目都是通过“分散”采购形式实现的。这样,如果我们再“容忍”分散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发布,其支出资金的节约效果就更加无法保障。因此,在这次对分散采购活动实施检查时,一定要对分散采购活动执行采购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以便能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全面规范分散采购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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