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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学法才能懂法执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零度 时间:2008-05-13
日前,有消息报道,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通知,要求江苏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
据悉,由这两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中同时还规定,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安排学法应不少于两次;省级机关统一组织厅局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市县机关分别举办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两次;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登记和通报制度,推进此项活动深入开展。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内将举办两次学法讲座,省级机关将开展“万人学法竞赛”活动。
通知一出,有人质疑:连学习的时间都要规定,是否“管”得太宽,有这个必要吗?我认为,除去时间的长短不谈,组织集中学习还是有必要的,而且认为通过经验交流和问题探讨后,效果应该比个人或本部门、本单位埋头钻研更佳。
学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更好地执法。
曾听过这样一个例子,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为抽取专家数量不足而遭到质疑、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询问该项目负责人时,他的回答竟然是“不知道专家数量有规定”。在基本常识上出错实属不该,而这个项目负责人的回答更是让听者“折服”。虽然这样的例子不多,但这样的例子出现得越多,对政府采购改革的推广和发展来说都不是好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多组织本单位或相关人员集中学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条例。作为执法人员,懂法是最起码的基础。另外,若条件允许,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可以多组织他们“走出去看看”,与同行交流工作心得,切磋业务技能,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执法执政水平。
学习法律、业务交流都是必要的。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纷纷启动了政府采购电子化运作的课题研究,开发电子化采购平台。电子化是政府采购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然而,是否无论中央级、省级、市级甚至区县一级都有必要亲自研究、开发?在我看来,并不需要,如果已有比较成熟的系统已经建成,形成较完善的模版,各地完全可以直接“拿来”就用。无论从节约人力、财力、物力,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信息共享、使用便捷的角度考虑,“拿来”均有其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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