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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自查自纠”(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5-06
 

  按照最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以下简称《专项检查通知》)要求,从5月4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全国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要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那么,如何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呢?依笔者之见,就是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认认真真学,以“高度重视”来主动对待自查自纠工作。首先,单位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关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的各项文件资料,同时,还要组织全体人员全文学习财库[2008]31号等文件资料,使大家都能知晓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晓专项检查的目的与任务,知晓自查自纠的范围、内容与要求。这样,单位上上下下才能对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有所认识,才能对自查自纠有所重视,将自查自纠摆上位置。其次,要对照要求学,切实做好自查自纠的准备工作。在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都分别强调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因此,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要对照这一要求,进行认真学习,看自己有没有真正重视专项检查,真正重视自查自纠;都要克服被动应付态度,扎实做好自查自纠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讲:一要坚决克服两种现象。一种现象是一些自查自纠单位的负责人,仍然把自查自纠,看成是过去三大检查中的那种雷声大、雨点小的自查自纠,他们既不学习文件资料,又不研究落实,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上面人手少,不一定查到本单位,自查自纠可做可不做,轮到重点检查时再突击填写自查表就行了,完全采取一种能拖则拖、马虎了事的无所谓做法;另一种现象就是稀里糊涂地对待自查自纠,他们不知道自查自纠有何重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展自查自纠,只是轻描淡写地在有关会议上提了一下,只是随随便便指派1名会计或总务人员应付自查自纠。二要切实做好三项准备工作。①开好两个会。既要开好领导班子会,专门研究自查自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又要开好单位全体人员会,实行全员发动、全面部署落实自查自纠工作;②建立强有力的自查自纠组织,除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外,还要选派政策性强、事业心强、政府采购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具体进行自查自纠工作;③落实自查自纠责任。所有参加自查自纠的人员,都要与单位签订责任状,且内容要细化,要能实现百分考核,要能与其经济责任挂钩,这样,才能把自查自纠工作推进到位。再次,要系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就是在认真学习上述关于专项检查的文件基础上,还要组织自查自纠人员系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即不仅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还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其他一系列政府采购规章。这样,就会在自查自纠中,不至于因不熟悉政府采购法规而不能发现有关违纪问题,或遗漏纠正有关违规事项,从而,有效增强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和减少自查风险。

  仔仔细细查,以“从严要求”来全面实施自查自纠工作。这里的仔仔细细查,包括三方面要求。一是自查内容要全面,不能有遗漏。按照《专项检查通知》规定,对采购人来说,自查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第一,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应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如工程采购有无规避招标的现象;应参与定点采购的,如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等,有无按规定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第二,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是否存在漏编现象等;第三,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情况,有无暗箱操作行为;第四,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第五,对参加政府采购后,购回的大宗物品,是否实行了严格的验收程序,并出具了书面验收报告;第六,对参加政府采购后,新购的物品是否落实了责任管理制,另一方面,对原先的淘汰物资,是否进行了妥善处理,该变现的有否变现,该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有否转让给其他单位;第七,采购档案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如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是否将合同副本,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对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自查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①依法实施集中代理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代理采购的行为。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要求,是否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有无存在无计划、超计划采购的行为,追加政府采购支出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随意追加政府采购计划的行为。③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如擅自改变、“张冠李戴”等;④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采购环节的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⑤政府采购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如是否严格执行节能产品强采政策等。⑥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⑧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二是自查程序要规范,不能有省略。规范的程序是:第一步,分解自查任务。由自查小组根据《专项检查通知》规定的自查范围和财政部印发的自查报表要求,将自查内容逐一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第二步,责任人按要求实施自查,并形成自查数据和书面小结;第三步,初审。由相关责任人所在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形成的自查数据和书面小结进行初审,复核后报自查小组;第四步,审理汇总。自查小组对各机构形成的自查数据和书面小结进行审理并汇总,然后编制自查报表,并形成本单位书面自查总结初稿;第五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核自查报表和书面总结,尔后上报。三是自查方法要科学,不能有不当。科学的自查方法有三方面要求。①同步进行。无论是在采购人内部、还是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涉及自查内容的,都有多个部门,这就要求同步进行自查,而不能有先有后,更不能只在个别部门进行自查,否则就会影响自查进度和质量。②对照制度自查,要依据国家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采购业务资料,进行仔细的阅读和审查,并对照上述《专项检查通知》规定的自查内容进行逐项审阅,从而得出正确与否的结论。倘若不对照制度自查,就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的现象,如发生违规问题看不出来的现象。③延伸核对。就是自查小组在复核中,当发现有关政府采购业务资料数据与相关责任人填报的自查数据明显不一致的,应延伸到供应商、采购人单位等相关方面进行核对。就有可能发现深层次问题,使单位争取主动,避免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相关责任人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而使单位被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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