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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何为重大违法记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时间:2008-03-26
某市举办年度公务出境定点旅行社项目公开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A公司曾受过当地物价部门的行政处罚。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A公司曾于2006年在代购、送票过程中向客户收取每张票2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当地物价部门认为其收费标准过高且违反当地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方式为罚款,金额是30000元。经讨论,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其投标行为应为无效,遂否定了A公司参与此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开标记录中明确记载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无效”的说明。
不久,评标就结束了,采购结果有了定论。但是,关于A公司的投标行为是否无效的争执并未结束。A公司对评委的认定不服,在采购结果出来后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A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中支持了评标委员会的认定,这再次激起了A公司的不满。他们随即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请求监管部门对此予以审理。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先后到当地物价部门、采购中心、A公司处进行调查取证,最后做出支持质疑答复的投诉处理决定。
至此,A公司仍然不甘心。他们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违法事实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重大违法纪录”,被告关于其投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经过一番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其违法情节轻微的依据尚不足,故依法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供应商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的投标是否有效。显然,起决定要素就在于A公司当初接受的行政处罚程度属于“轻微”还是属于“重大”。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了违法记录重大的供应商投标无效。通过此案例需要与读者探讨的问题有两个:一、A公司受到的上述违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二、在法人的经营活动中,有哪些因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可归为“重大违法记录”?
重大情节判定无误
要判断A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应首先从当初的案情说起——由于超额收取代购、订票服务费被当地物价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0元。只要A公司的案情当中有一个环节构成“重大”,就足以说明问题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金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利。目前,在我国的执法惯例中,普遍认为进入“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度轻重的分界线。那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大金额罚款”的标准究竟是多少呢?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薛刚凌解释,由于《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行为的基本大法,因此它的规定一般都较为原则,例如“较大金额罚款”就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这也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较大金额”的标准不宜一刀切。
的确,记者查阅了各省对于行政处罚中“较大金额”的规定,数量均不相等。如在经济不发达的西藏地区,“较大金额”罚款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经营非经营,都被定为10000元。本案发生的地区对于行政处罚的“较大金额”有如是明确规定:“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看来,A公司接受的30000元处罚的确属于较大金额罚款,可以申请进入听证程序,其违法行为也构成了“重大”。
重大违法记录有哪些
除了被处以较大金额罚款以外,还有哪些行政处罚是针对重大违法情节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较大金额罚款外,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也可以申请进入听证程序。
当然,有法学专家也提示,进入听证程序就意味着行政处罚还没有最后作出,听证恰是为了让行政处罚行为更加合法。一旦听证之后认为行政机关最初的处罚决定应该修订,那么判断就应以行政机关处罚的最终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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