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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点破投诉迷津

 来源:中国财经报 时间:2008-03-18
 
 
 
  第一招: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招:必须遵循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投诉案件。

  第三招: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不是由政府采购当事人来承担的,而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招:财政部门不受理工程投诉案件,很容易遭遇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案件。

  第五招:赋予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听证权,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和自觉守法。

  第六招:投诉处理决定应该针对投诉事项进行条分缕析、深入论证,有的放矢,阐明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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