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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3-14
湘财购[2007]19号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所有交通工具;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建筑装饰材料;
9、变配电设备;
10、救灾物资;
11、防汛抗旱物资;
12、教科书、图书。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改建、扩建、拆除;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工程监理;
7、物业管理;
8、网络租赁。
二、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如:农用物资、农用机械设备、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工程设计等等。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 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四)协议供货
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单个品目在10万元以内的;
汽车实行协议供货同品牌、同型号在4台以下,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及中标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商或定点采购处采购;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单位自行采购。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地市未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的实施由当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
(六)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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