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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公告该何时发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时间:2008-03-11
受采购人的委托,2007年11月3日,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4家供应商响应了此次招标。11月27日,开标活动如期举行。评标过程中,A公司因其必须的资质不全,被判做了无效投标文件,于是便只有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入了此次采购的详评阶段。
12月3日,采购中心就评标结果进行公告,拟确定B公司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后因参与此次采购的C、D两家供应商举报B公司的业绩存在造假问题,采购中心又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重新进行核查。并于12月9日就评标结果另行作出公告,拟确定C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并同时将该项目于12月3日第一次公布评标结果公告作废。
第二次评标结果公告后,A公司就此次采购提出了质疑。A公司认为,在此次招标中,中标结果的变更是违法的。如果B公司的业绩存在造假,那此次采购中就只有两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故该次投标就只能废标,不应再出现新的中标人。采购中心受理质疑认为,就该次招标的评标结果作出第一次公告后,因其他投标人质疑,故采购中心须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质疑进行核查,而就核查后重新评定的的评标结果进行公告并不违法。采购中心对此已发文澄清。至于对经进行商务性、技术性审查认为均已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两家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详评,并不能据此认为事实上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应予废标。
不服采购中心的答复,12月14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请求财政部门取消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并责令采购中心就此次医疗设备目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给予警告。
透过上述采购,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拟确定的中标人被认定为资质造假后,能否再算作合格投标人?如果此时发现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如何处理?二、如果第一次公布的评标结果有问题,能否等到第二次评标结果公告时一起公布作废公告?
当由财政部门来处理
业界专家认为,上述案例中,拟确定的中标人资质造假,属于出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而在此次采购中,投诉人A公司已经被排除,那此次采购就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根据采购中心的《评标报告》,最后进入详评的投标人也只有C、D两家公司。即在总共四家投标供应商中,投诉人A公司和第一次评标后所公告的B公司事实上已被采购中心以“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理由限制进入此次招标的详评阶段。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次招标采购就应废标。
法律专家提醒,此时,采购中心应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把情况报告给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
两个公告应该有先后
在上述投诉中,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认为,采购中心在其第一次公布的评标结果并未以公告方式作出撤销的情形下,因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即重新组织评标,并作出拟确定另一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的第二次评标结果公告,明显违反了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管理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中心在采购中经评标并第一次发布“评标结果公告”后因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而认为须对投标作出重新评审并对原评标结果作出更正是正确的。但依照上述信息公告管理之相关规定,采购中心在重评结果公告前,应当首先对“第一次评标结果公告”进行更正公告(废除公告),且其所发布的更正公告(废除公告)还应当详细载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等项公告内容。
通过更正公告(废除公告)明确“第一次评标结果公告有问题”后,才重新就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就结果进行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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