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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到底冤不冤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时间:2008-03-07
“你们做人也忒不地道了吧,我们明明对你们的质疑作出了答复,你们却投诉我们没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你们答复。”在听说被投诉后,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非常恼火地给投诉供应商打去电话。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受采购人委托,10月19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就其所需系统集成及部分应用软件组织公开招标采购。11月2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11月25日,代理机构公布采购结果公告。对采购结果不服,落标供应商×科技有限公司于次日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在这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中关于设备性能分值的设定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及排斥其他投标人内容,其技术参数完全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技术参数标准设定设备性能分,其他生产厂家并不具备,按以上评分标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能满足得分,其他生产厂家都不能满足,无法得分。
收到质疑函后,代理机构随即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打去了电话,解释这些指标作为加分条件而非限制性条件,不存在倾向性和排它性,常见的生产厂家产品基本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且可能获得相应档次的评分,并列举了好几个产品都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在这次招标中都获得了相应加分。听完解释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似乎理解了:“那可能是一场误会……给你们添麻烦了,希望你们多多包涵。”这位法定代表人最后的态度让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非常开心,以为这只是个“小插曲”。但没想到半个月后,这家公司却提出了对他们的投诉,投诉内容除了质疑部分外,还多了对他们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事由。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知道后,大呼“冤枉”……
据了解,在此起投诉中,当地财政部门审理认为,设备性能分值的设定并不存在倾向性及排它性。因此,对此项投诉并没支持。但却支持了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质疑答复的事由。
透过此起案例,值得注意的是:质疑答复不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而且还应以书面形式受理。
据介绍,在这起纠纷中,当地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投诉人坚持说,在他们提出质疑后,代理机构一直没有反应,更不要说给他们答复了。而代理机构试图申辩却苦于没有给予过答复的证据。
对此,法律专家提醒,法律不仅在作出答复的时间上作出了限制,而且在形式上也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也明确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而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答复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现在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非常强,但不少质疑都是没有根据的。每天那么多业务,我们哪有功夫完全采用书面形式。”提到采用书面形式受理质疑时,有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是说。但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却说:“无论有多忙,供应商书面来,集中采购机构就应该书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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