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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答记者问以及试行规定
来源:发展改革委 时间:2008-02-19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您介绍一下编制《标准文件》的背景、主要目的和意义。
答:编制《标准文件》,主要是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编制《标准文件》,进一步统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据,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二是通过编制《标准文件》,解决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三是通过编制《标准文件》,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代建制等,有机衔接起来,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2003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着手《标准文件》的编制工作,经过近四年的努力,数易其稿,顺利编制完成《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的编制,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解决招标投标各种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不局限于简单法律规范,而是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和操作规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深层次问题。《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问:《标准文件》是如何定位的?编制遵循什么原则?
答:《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性的问题。编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保险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作任何突破或超越。二是妥善处理好与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关系。《标准文件》重点规范具有共性的问题,对于行业要求差别较大的事项,由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三是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标准文件》针对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些领域和活动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和文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统一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问:《标准文件》的主要框架内容是什么?有什么创新之处?
答:《标准文件》包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两个部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共分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五章;《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共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八章。
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标准文件》在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和变化。《标准文件》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首次专门对资格预审作出详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除增设合同争议专家评审制度外,在加强环境保护、制止商业贿赂、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问:从框架内容来看,《标准文件》是一份工作量很大,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文件,如何保证其编制质量?
答:《标准文件》能否得到顺利执行,关键在于质量。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编制任务。一是健全组织保障。各成员单位共同成立了编制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小组。通过召开不同层面的会议,及时解决编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二是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重视征求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四年来,总计征求了一百多家单位的意见,参与《标准文件》编制的专家和工作小组成员多达一百余人。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长期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占了很大比例。三是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并积极研究吸收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益经验。当然,《标准文件》的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相关内容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修订完善。
问:《标准文件》适用于哪些工程项目?
答:《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为保证试行效果,各部门选择试点的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对于小型项目,我们打算编制简明合同条款。在合同类型上,《标准文件》适用于由招标人提供设计的施工合同。考虑到各部门、各地区情况不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规定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出进一步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全面推行。
问:试点项目适用《标准文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了能够切实起到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活动的作用,《标准文件》在总结我国施工招标经验并借鉴世界银行做法的基础上,规定一些章节应当不加修改地使用。为了避免不加修改地使用有关章节可能造成的以偏概全或者不能充分体现项目具体特点等问题,《标准文件》在相关章节中设置了“前附表”或“专用合同条款”。对于不可能事先确定下来,以及需要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由招标人在“前附表”或者“专用合同条款”中再行补充。
问:社会主体怎么得到《标准文件》文本?国家有关部门对《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有什么安排?
答:为方便社会各界阅读使用《标准文件》,我们将在在各成员单位门户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布《标准文件》电子文本,供社会主体免费下载使用。为保证《标准文件》文本的统一性,指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件》为书面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书面正式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正式文本为准。
为做好《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成员单位起草发布贯彻实施工作意见,对下一步宣传贯彻、培训、项目试点和情况反馈、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文件》的衔接、社会主体使用《标准文件》等提出要求。为方便社会主体对《标准文件》的理解适用,统一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标准文件》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编写了《标准文件使用指南》,作为培训教材。使用指南阐释了《标准文件》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具体内容,特别是对于《标准文件》中经有关各部门协调后的折衷性规定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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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
第十五条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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