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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一次协议招标公告
来源:商务部 时间:2007-09-27
商贸函[2007]256号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2006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8年度输美338/339类、340/640类、347/348类、349/649类、638/639类、647/648类、847类实行协议招标。现就2008年度第一次协议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协议招标总量及第一次协议招标数量
上述各类别2008年度第一次协议招标数量见附件一。
二、协议招标投标资格及企业可投标数量
(一)投标资格。凡符合《办法》规定,对美国有上述类别出口实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相应类别的协议招标。前述“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指根据本条第(二)项计算得出的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即最高投标量)须大于或等于第(三)项规定的最低投标量。
(二)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按照各企业2007年1-7月的出口实绩(详见本公告第三条“出口实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其相关类别2008年度第一次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
(三)最低投标量。考虑到商业上的可操作性,各类别分别设定最低投标量,具体见附件一。
(四)未投标数量的处置。企业可在具备投标资格的类别上,在本企业该类别最高投标量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本次协议招标,如企业未投标或投标数量低于其最高投标量,则视为全部放弃和部分放弃其可投标数量。企业所放弃的数量不再保留在该企业名下,由招标委员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处置。
三、出口实绩
(一)出口实绩统计范围:1、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计入企业出口实绩;2、金额等于或小于800美元商用样品出口到设限地区的不计入其对设限地区出口实绩
(二)据统计显示及企业举报,部分企业今年以来对欧美出口业绩异常,出口价格虚高,影响了正常的出口秩序。根据业界建议,按下列原则核定企业出口业绩:
1、无许可证申领记录的,该项出口不计入出口实绩;
2、无设限国清关反馈的,该项出口纳入业绩核查清单;
3、在业绩增长异常地区,出口价格高于出口平均价格1.5-3倍的企业,该类别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纳入业绩核查清单;
4、在业绩增长异常地区,2007年新增企业(即2006年1-12月招标类别纺织品无对美出口业绩企业)相关类别对设限地区和非设限地区出口总金额大于或等于50万美元的企业,该类别出口业绩纳入业绩核查清单。
业绩已按上述方法纳入业绩核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三。
其他企业的出口业绩见附件二。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四、投标资格审核
1、公告附件二、三所列企业信息不全的(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企业如需投标,须于10月9日前,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企业信息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公告附件二、三所列企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需申请业绩合并计算的,须于10月9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业绩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情况一: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
情况二: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
情况三:企业名称不同且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的。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业绩合并申请不予处理。
3、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1、2、3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对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9日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传真件形式报纺织品招标办公室复核(申请合并业绩的企业须列明合并前后有关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完成后,申请企业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备查。
4、如需投标但尚未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五《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申领并安装电子密钥。企业须在10月31日下午5点前通过“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录入企业电子信息并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从该系统上获得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放的“电子投标软件V3.0”程序使用许可号,逾期不予办理。企业电子信息中的海关编码必须与本公告附件二、三中的海关编码一致。
五、出口业绩复核
附件三所列企业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须在10月9日前(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将有关证明材料以快递方式寄送到招标办公室(收件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服装部(招标办公室),地址:北京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楼邮政编码:100021,联系电话:010-67739327,67739213)。
前述证明材料共包括:1、所涉产品增值税发票;2、所涉产品所得税发票;3、每单出口业务相关的货物采购合同;4、采购发票;5、出口合同;6、出口发票;7、出口报关单;8、银行结汇水单;9、出口外汇核销单(1-9项要求提供正本);10、中文出口许可证、英文出口许可证复印件;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13、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14、出口退税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1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计15份材料。
上述材料须分类别按上述顺序编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并在规定日期前寄到招标办公室。如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每个类别证明材料少于15份或未提供正本材料)、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证实企业伪造证明材料以及经复核未通过的,其相关类别出口业绩将按照第三条“出口实绩”中的审核原则进行核定。
所用证明材料正本在审核工作结束后将予以退回,企业在材料中需提供准确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六、企业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公布
此次协议招标中,业绩未被列入核查清单企业(附件二)的基本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预定在10月10-12日期间公布,请各企业届时关注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t.org.cn)、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待附件三企业业绩审核及调整工作完成后,附件二企业的基本可投标量将进行相应调增,连同纳入业绩审核清单企业各类别最高可投标量一并公布。
七、协议标价格
具体见附件一。
八、投标
本次协议招标采用电子投标方式进行。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应在11月6日上午9:00至11月9日晚上6:00之间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将电子标书发送至招标办公室,并在11月9日前将本企业全额投标保证金(由企业根据本企业所投标类别、所投数量及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协议标价格计算加总得出投标保证金)以同城信汇、异地电汇方式一次性交纳到(到账)指定银行帐户。
“电子投标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请参见本公告附件四“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相关技术问题可通过登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或电话咨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服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
投标保证金缴纳帐户信息如下:收款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2600024798。支付系统行号(电汇):302100011243,同城交换号(信汇):953。相关财务问题可登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招标专栏”(www.ccct.org.cn)或电话咨询(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财务部电话:010-67739343)
九、评标规则
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投标数量和价格等要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交纳投标保证金两项要件,并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电子标书与所交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致的,即为中标。
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废标或自动放弃协议招标:
(一)无相关类别投标资格的企业所投的标书;
(二)高于最高投标数量或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标书;
(三)低于协议标价格的标书;
(四)纸面标书等未按本公告规定的形式发送的标书;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发送的电子标书或在规定时限内发送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电子标书;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到账)指定银行帐户的;
(七)投标保证金不是一次性交齐的;
(八)根据电子标书合计的投标保证金和实际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一致的;
(九)由其他企业、组织或自然人代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以同城信汇、异地电汇之外其他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不符合《办法》或招标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中标结果公布
招标办公室预定于11月19日通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t.org.cn)公布初步中标结果。各投标企业也可登陆“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查询本企业中标情况。投标企业如对初步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正式中标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www.mofcom.gov.cn)。
十一、中标金
正式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企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中标金,企业无需再交纳。未中标企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无论中标数量使用情况如何,中标金不予退还。
十二、领证和转让
正式中标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即可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中标后获得的许可数量允许转让。转受让通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进行。为避免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流动性过渡泛滥,影响协议数量的有效使用,从11月1日起,转受让平台将设定转让参数,具体如下:
已获许可数量的企业,转入次数和数量不限,转出次数不限,转出量不得超过已获许可数量;未获许可数量企业转入次数和数量不限,不得转出。新规则拟于11月1日开始实行,对2007年和2008年度许可数量同时适用。
十三、其他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协议招标工作。
(二)协议招标的相关政策和信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t.org.cn)、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发布。
(三)招标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7739327、67739213、67739208,传真:010-67719297。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传真:010-67800343。
(四)本公告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招标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5197731、65197736。
附件:
一、协议招标数量、最低投标量和价格
二、企业出口业绩名单(采用海关统计)
三、业绩核查企业名单
四、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招标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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