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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不正当竞争案例解析

 时间:2006-03-14
  商业侵权:剽窃他人竞争优势

  案例一:利用职便盗取商业秘密

  2005年4月27日,鼓楼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瑞腾达公司)的投诉,对沈盛彬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立案调查。

  沈盛彬原为公司员工,在瑞腾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盛彬利用职权之便,于2005年2月4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约255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调查人员取得确凿证据后,认定沈盛彬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责令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利用互联网进行商标侵权

  2004年12月20日,安溪县历山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持该公司所有的“飘韵”注册商标证到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举报,称在互联网上有一网址为httP:www.xy998.com的网站,其主页标有“飘韵”注册商标及“中国安溪馨园茶业铁观音专卖,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里亭茶叶批发市场跃进路11号店”等字样。该网址当事人侵犯了“飘韵”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晋安区工商局立即对跃进路11号的福州茶叶批发市场安溪清韵茶行进行了检查,查实该茶行经营者苏新进确有网上商标侵权行为,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1月28日,泉州市洛江区工商局接举报后,对泉州洛江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1月6日成立后即开始生产11种品牌的妇用卫生巾,其中“阳光护士”、“现代美”两款产品的名称与他人注册的使用商品相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并处1000元的罚款。

  案件分析:

  商业侵权指经营者剽窃他人的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以为其产品为知名商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故意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当事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换成自己的公司名称及地址。

  限制竞争:利用垄断地位排挤他人

  案例一:诱使顾客兑换会员卡

  2005年5月1日,新罗区工商局接到龙岩市数家医药商场的联名投诉,称龙岩市新罗区紫金医药健康商场利用不正当方法诱使其他医药商场的会员将会员卡兑换成该商场的会员卡,严重干扰了其他商场的经营活动,阻碍了其他商场已与客户建立起来的业务关系。紫金医药健康商场于2005年4月30日开始,在其商场搞“五一”大放价、降价、赠送、优惠大酬宾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凭任何医药超市的会员卡可免费兑换紫金会员卡一张,并赠送生金源一袋”。至5月1日止,该商场已向消费者兑换了其他医药商场的会员卡7张。

  根据我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例,紫金医药健康商场的行为属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新罗区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上述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的决定。

  案例二:公共交通公司擅自提价

  2005年6月8日以来,宁德市工商局12315台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福鼎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从福鼎至点头、福鼎至柘荣的车费乱涨价。福鼎市工商局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福鼎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一些公交车自2005年开始,在未经市物价局批准的情况下,对乘坐超过3站(含3站)的消费者,采取补票或强制下车等办法,擅自提高一些公交线路的公交车收费标准。

  经过听证程序,宁德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乘客,采取拒绝、中断服务或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0号《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分析:

  商场消费会员制是一种商业企业的营销模式,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正当手段。消费者持会员卡在发卡的商场内消费,商场给予一定点数的折扣优惠,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与其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商场在建立会员制度过程中是有成本投入的(包括会员卡的制作,会员信息的采集、保存,会员消费的折扣优惠等),因此,商场在会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对稳定的消费群,是商场的有利资源。

  新罗区紫金医药健康商场为了增加其商场的会员人数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利用人们的趋利性,诱使其他医药商场的会员将会员卡兑换成该商场的会员卡,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其他同业商场的客源并降低其交易机会。其结果已对其他商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干扰,破坏了其他同业商场的有利资源,阻碍了其他同业商场与客户建立起来的业务关系,造成其他同业商场潜在的和可预测的经济利益均受到损害的后果。

  限制竞争包括: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有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的“暗流”

  案例:

  2005年5月,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对厦门市秦俑艺术展览有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05年5月1日起在思明区鼓浪屿三明路1-1号销售秦俑展览门票时,在账外暗中给予导游回扣。门票票面金额为15元/人,导游带游客买票后,公司直接给导游每张门票5元的现金回扣。该回扣没有入账,也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思明区工商局查获了当事人上述行为的一系列证据。

  工商部门认为,厦门市秦俑艺术展览有限公司违反了《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的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的竞争秩序,也强烈危害了社会风气,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已成为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热点。

  本案中提到的“回扣”通常被称为商业贿赂的“小名”。“回扣”现象涵盖的经济领域越来越广,比如酒楼给出租车司机拉客的回扣、供应商给超市采购人员的回扣,还有如今社会反应强烈的医药回扣等。与佣金或折扣不同,回扣通过暗中给予对方好处,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破坏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交易行为,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市场相关产品价格的不正常浮动。

  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抑制贿赂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为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私下交易,且多为账外支付,很难取证。与此同时,商业贿赂已经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纷繁多样,使得认定和查处往往难以下手。所以,总体来看,目前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弄虚作假:违背诚信经营原则

  案例:销售假红木家具

  2004年12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惠安县工商局对关伟纯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红木家具及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案立案调查。

  2004年10月,关伟纯从广东购得一批实木沙发出售,他标明品名为“花利大战国”的一套木沙发为“红木沙发,市场价13800元,特惠价8800元”。该套沙发贴有产品合格证和价格标签,标有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标明木质为花梨木。为推销商品,关伟纯还委托惠安县焦点广告公司印制有上述内容的广告30000份,通过摆放、散放等形式广为宣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8107-2000《红木》国家标准规定,5属8类木材的心材制作的家具属于真正的红木家具,且在商贸活动中必须标明该木材隶属的类别、树种拉丁名、通用商品名及产地。经查,“花利大战国”的木沙发实际用材为南非产红花梨木,不属《红木》国家标准规定的5属8类木材,因此,“花利大战国”木沙发并非红木家具。

  关伟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其停止上述行为并通过告示形式消除不良影响、没收“花梨大战国”木沙发,并处累计14500元罚款。

  案例分析: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弄虚作假,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伪造生产日期,作虚假质量表示等,往往使消费者买时兴致勃勃,买后大失所望。同时,这种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违规奖售:诱导消费的“陷阱”

  案例一:最高奖金额超5000元

  2005年5月9日,龙海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龙海移动公司的“短信QQ靓号,魅力无限”有奖活动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经查,这次有奖活动的主体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通过龙海移动公司的信息平台发布广告,销售该公司的QQ号,最高奖奖品为索尼DCR-HC85E摄像机一台。经过权威部门的价格鉴定,该摄像机市场价为7100元。

  龙海市工商局认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欺骗性有奖销售

  2005年6月9日,连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庙前镇个体工商户江杰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银城啤酒(铁骑士),涉嫌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立刻扣押其库存并立案调查。

  江杰经销的银城啤酒外包装箱和酒瓶标签标注有“壹个标有金质纪念章的有奖瓶盖=铁骑士金质纪念章壹枚,壹个标有壹圆的有奖瓶盖=人民币现金壹圆,壹个标有伍角的有奖瓶盖=人民币现金伍角”等字样。原来,江杰是银城啤酒在连城县的总经销商,为了便于销售,他主动要求厂家提供这样的标注,实际箱内未设任何奖项,开盖后瓶盖标注的字样均为“谢谢您”。

  江杰通过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进行盈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连城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有奖销售是企业的竞争手段之一,法律允许企业采取有奖销售的形式进行促销,但是采取抽奖式的奖品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因为如果奖品数额巨大,会诱导消费者产生不正当的消费行为,纯粹为了中奖而买产品,不是为了产品本身,偏离了消费的初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目前,有奖销售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就是赠送超过5000元(如车子、房子)的使用权。专家指出,使用权也是有价值的,通过市场价格折算,赠送超过5000元价值的使用权,一样要受到处罚。

  江杰的案子显示非法有奖销售的另一类型,就是恶意利用人们的投机心理,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消费者对此要加强警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在广告宣传上必须标明中奖概率,中奖后要标明中奖者名单、中奖日期,否则视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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