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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安徽重庆上海江西江苏新疆政府采购目录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时间:2003-10-10
  2004年安徽省合肥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一、货物类
(一)建筑物

1.办公用房 50万元以上 随时

2.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 50万元以上 随时

(二)一般通用设备

1.电器设备 每月一次

(1)电视机 每月一次

(2)电冰箱(柜)每月一次

(3)摄影、摄像器材 5000元以上 每月一次

(4)空调 协议供货

2.办公自动化设备 每月一次

(1)计算机 协议供货

(2)复印机 协议供货

(3)传真机 每月一次

(4)打印机 协议供货

(5)扫描仪 每月一次

(6)投影仪 每月一次

(7)数码一体机 每月一次

(8)速印机 每月一次

3.家具 5万元以上 随时

(三)专用设备

1.网络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2.医疗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3.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4.教学、科研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5.课桌椅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6.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7.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8.广播电视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9.体育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0.影视编辑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1.工程机械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2.文艺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3.档案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4.炊事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5.电梯 随时

16.锅炉 随时

17.其他专项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四)交通工具

1.轿车 每月一次

2.吉普车 每月一次

3.卡车 每月一次

4.载客汽车 每月一次

5.专用汽车 每月一次

(1)工程车          (2)工具车

(3)消防车          (4)警车

(5)救护车          

(6)环保

(7)通讯车

(8)广播及其他专用车

二、工程类

(一)公益性建设工程 随时

(二)电气工程 20万元以上 随时

(三)修缮、装饰工程 20万元以上 随时

(四)工程中的设备、材料 50万元以上 随时

(五)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 随时

三、服务类

(一)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设计 10万元以上 随时

(二)公务用车辆的保险 定点

(三)公务用车辆的维修 定点

(四)公务用车加油 定点

(五)办公纸张(复印纸、打印纸、书写纸) 定点

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合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纳入本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市公益性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2004年适当扩大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结合单位的实际需要和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在货物类增加了“建筑物”项,用于采购人采购成品用房;一般设备增加了电视机、电冰箱(柜)、打印机和速印机;专用设备按性质增加了6种项目;工程类增加了有关公益性建设工程。其他项目基本维持上一年度的目录。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计划申报、执行方式。一般通用货物及机动车辆原则上按市财政局下发的分月采购清单的办法,每月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一次;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直接由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对其他的专用设备、工程、服务类等项目原则上采取随时申报随时采购的方式,但采购人在申报时必须给集中采购机构预留必要的时间。

五、市级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财政局受理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预算停止向其支付资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六、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七、县区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的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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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重庆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布如下: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 物 类

   (一)、交通工具

   1、各类机动车辆

   2、船只

   (二)、办公设备

   1、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2、打印机

   3、复印机

   4、速印机

   5、传真机

   6、扫描仪

   7、空气调节器

   8、电视、冰箱等电器设备

   9、通讯设备

   10、网络设备

   11、其它办公设备

   (三)、专用设备、器材

   1、投影设备、器材

   2、摄影、摄像设备、器材

   3、灯光、音响设备

   4、教学设备

   5、试验室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图书、档案存储设备

   9、消防设备、器材

   10、医疗、医药设备、器械

   11、其它专用设备

   (四)、家具

   1、办公家具

   2、招待所(宾馆)、活动中心等家具、卧具

   (五)、办公消耗用品

   (六)、其他物资、器材

   1、司法、执法部门服装的制作

   2、防洪、防汛、救灾物资、器材

   3、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

   一、工 程 类

   (一)、通讯及计算机网络工程

   (二)、办公用房装饰、维修工程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中退耕还林工程的树苗采购

   (四)、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五)、防洪防汛及其它灾害防治工程

   (六)、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展览会、博览会布展工程

   (七)、其他

   三、服 务 类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

   (四)、市级5万元、区县2万元以上的政务会议

   (五)、办公等用房的租赁

   (六)、3万元以上的批量印刷业务

   (七)、金融服务

   (八)、办公、业务软件的开发

   (九)、因公出差航空机票的定点和统一乘机保险

   (十)、因特网接入租赁服务

   (十一)、其他

   限 额 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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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上海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公务用机动车辆

(二)计算机及附件

(三)网络设备

1.服务器        2.工作站

3.磁盘阵列

4.不间断电源(UPS)

5.路由器                 6.交换机

7.打印服务器

8.硬件防火墙         

9.加密设备

(四)商业软件

1.防病毒软件(定点自行采购)等信息安全软件

2.单价超过10万元的其他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五)办公自动化设备

1.打印机                 2.传真机

3.复印机

4.一体化速印机     

5.投影机

6.视频展示台         

7.绘图机

(六)摄影、摄像器材:单价超过2万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七)空气调节设备

1.空调器                 

2.中央空调设备

(八)电梯

(九)锅炉

(十)家具: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十一)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十二)复印纸(定点自行采购)

(十三)药品

(十四)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二、工程类

(一)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

(三)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四)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五)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一)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定点印刷、制作

(二)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

(三)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四)单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五)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自行采购)

(六)其他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2004年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项目为100万元;服务项目为50万元;工程项目为20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四)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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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江西省本级采购目录及说明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摄影、摄像器材

(2)空气调节设备

(3)其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以上的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投影仪

(7)扫描仪

(8)其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3.办公家具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二)办公消耗用品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三)专用材料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

1.计算机通用软件

2.制服

3.标志

4.劳保用品

(四)专用设备

1.网络设备

(1)服务器 (2)路由器

(3)交换机 (4)调制解调器

(5)其他网络设备

2.医疗设备

3.计划生育设备

4.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5.农用机械设备

6.工程机械

7.园艺机械

8.消防设备

9.档案保密设备

10.教学设备

11.实验室设备

12.电梯

13.锅炉

(五)交通工具

1.公务用车

(1)轿车 (2)越野汽车

(3)面包车 (4)大客车

2.摩托车

二、工程类

1.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装饰修缮工程

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说 明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

2.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图书资料。

3.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环保监测设备、渔政船舶及设备。

4.卡车和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

5.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并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暂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四、说明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投标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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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江苏采购目录及说明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单个或批量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2)电冰箱 包括冰柜单个或批量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3)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等光学成像设备(均含传统及数码)

(4)空调 包括中央空调、单个或批量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的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含PC服务器

(2)打印机(含硒鼓)

(3)传真机   (4)复印机  

(5)印刷设备 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速印机

(6)投影仪   (7)扫描仪  

(8)计算机配件 包括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闪存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等

(9)UPS  

3.家具 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办公家具   (2)宿舍家具  

4.会议系统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含视频系统、音响、灯光系统等

5.网络设备 单价3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的属计算机配件

(1)路由器   (2)交换机  

6.档案保密设备  

(1)密集架  

(2)保险箱(柜) 单个或批量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二)办公消耗用品

办公用纸

1.复印纸 2.打印纸

3.速印纸 4.传真纸

(三)专用材料  

1.制装 工作用制装,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不含学生校服

2.软件 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应用软件

(1)操作系统软件 含WINDOWS、UNIX等

(2)办公自动化软件 含WPS、OF?鄄FICE、LOTUS等

(3)其他成套应用软件 单价或批量市场价格超过1万元

(四)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 大型专业印刷设备

2.医疗设备及器械 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3.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4.教学、科研仪器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5.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6.体育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7.电梯    

8.锅炉    

(五)交通工具  

汽车

1. 小汽车 2. 大客车

3. 工程车 4. 卡车

(六)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建筑工程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房屋建筑物

三、服务类

(一)印刷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印刷

(二)软件开发设计 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

(三)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汽车保险  

2.汽车加油  

3.汽车维修  

(四)国际机票    



附:1.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2.目录中所称“批量”是指同批购置,同类物品,规格型号相同或近似。

说 明

一、江苏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意见》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2004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并按江苏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操作规程》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厅批复同意后,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获得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经我厅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江苏省省级2004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50万元 。

五、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

服务类:服务类项目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工程类: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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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新疆采购目录及说明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2)摄影、摄像器材

(3)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投影仪

3.家具

(1)办公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2)宿舍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二)物资

1.救灾物资 2.农用物资

3.储备物资 4.燃料(锅炉用煤)

(三)专用材料

1.制服及中小学校服

2.劳保用品 单次批量累计3万元以上

(四)专用设备
1.通信设备

(1)电话通信设备

(2)其他通信设备

2.网络设备

(1)服务器 (2)路由器

(3)交换机 (4)调制解调器

3.发电设备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6.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7.农用机械设备

8.工程机械 9.园艺机械

10.消防设备 11.道路清扫设备

12.教学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3.实验室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4.广播电视、摄影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6.体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7.电梯 18.锅炉

(五)交通工具

1.普通轿车 2.越野车

3.旅行面包车

4.专用汽车

(1)工程汽车 (2)工具汽车

(3)消防车 (4)警车

(5)救护车 (6)摩托车

(7)洒水车 (8)道路清扫车

(9)垃圾车 (10)其他专用汽车

(六)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一)建筑物类

1.公用房建筑 2.住房建设

3.公益设备建设

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二)市政建设工程

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自来水输水工程

3.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三)环保、绿化工程

1.污水处理 2.市政垃圾处理

3.园林绿化工程

(四)修缮、装饰工程

(五)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六)其他工程

附:采购上述工程类项目,单项造价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三、服务类

(一)印刷、出版

(二)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三)保险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四)会议

大型会议 (二类会议)

(五)其他服务

说 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对确需应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人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进行选择并向财政监管部门(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委托申请,经批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取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需提前就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完毕后,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或确定供应商的依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三、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

五、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自治区财政监管部门批准。

(一)货物类: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1次批量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对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二)工程类: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服务类:单项金额在0.5万元或单项金额低于0.5万元但1次批量购买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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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疆采购目录及说明
2003-09-09 15:32 enet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2)摄影、摄像器材

(3)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投影仪

3.家具

(1)办公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2)宿舍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二)物资

1.救灾物资 2.农用物资

3.储备物资 4.燃料(锅炉用煤)

(三)专用材料

1.制服及中小学校服

2.劳保用品 单次批量累计3万元以上

(四)专用设备
1.通信设备

(1)电话通信设备

(2)其他通信设备

2.网络设备

(1)服务器 (2)路由器

(3)交换机 (4)调制解调器

3.发电设备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6.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7.农用机械设备

8.工程机械 9.园艺机械

10.消防设备 11.道路清扫设备

12.教学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3.实验室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4.广播电视、摄影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6.体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7.电梯 18.锅炉

(五)交通工具

1.普通轿车 2.越野车

3.旅行面包车

4.专用汽车

(1)工程汽车 (2)工具汽车

(3)消防车 (4)警车

(5)救护车 (6)摩托车

(7)洒水车 (8)道路清扫车

(9)垃圾车 (10)其他专用汽车

(六)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一)建筑物类

1.公用房建筑 2.住房建设

3.公益设备建设

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二)市政建设工程

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自来水输水工程

3.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三)环保、绿化工程

1.污水处理 2.市政垃圾处理

3.园林绿化工程

(四)修缮、装饰工程

(五)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六)其他工程

附:采购上述工程类项目,单项造价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三、服务类

(一)印刷、出版

(二)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三)保险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四)会议

大型会议 (二类会议)

(五)其他服务

说 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对确需应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人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进行选择并向财政监管部门(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委托申请,经批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取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需提前就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完毕后,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或确定供应商的依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三、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

五、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自治区财政监管部门批准。

(一)货物类: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1次批量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对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二)工程类: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服务类:单项金额在0.5万元或单项金额低于0.5万元但1次批量购买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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