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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细则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时间:2003-08-25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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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为基建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管理细则。
1.2 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委托)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细则。
1.3 凡施工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因施工技术限制、涉及专利等特殊原因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专业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控股公司申请,经控股公司批准,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按其它方式进行委托。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相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标或定向委托形式(具体参照基建管理办法执行)。
1.4 施工公开招标的组织工作以项目的具体建设单位为主,控股公司建设管理部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负责全过程监控,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
1.5 凡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需要在施工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相应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参与有关招标组织及评审工作。
2. 招标准备
2.1 年度建设项目的招标时间原则上以控股公司下发的年度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计划(含实施调整计划)为准,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和需求及时进行相应调整,每个项目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30天前做好招标工作计划,并于每月月底前做好下月招标项目计划汇总,报招标中心核审备案,对于未按月度计划完成招标任务的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将在当月工程月报中进行通报。
2.2 建设单位应按项目计划的时间安排,在组织项目招标前,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审查工作,并向控股公司正式上报开工审批表,待批准开工后,方可开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
2.3 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要求,报招标中心核审后由招标中心依据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统一编制招标公告,报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招标办)审批发布,招标中心亦同步在开发区相关网站上发布公告信息。
2.4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5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中心应于投标报名开始前编制完成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以控股公司《基础设施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为基础,依据项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并与建设单位沟通确认。
2.6 凡控股公司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报名工作原则上在招标中心统一进行,招标中心负责投标报名的接待、登记工作,对参与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向初审满足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予以备案。
2.7 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材料集中报送到招标中心后,由建设单位与招标中心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资格预审小组对投标人进行审核。
3. 投标人资格管理与审核
3.1 资格预审工作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之规定和招标中心对施工合格供方的管理相结合。
3.2 招标中心对施工合格供方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3.2.1 每年初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下达之前,由招标中心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并邀请开发区质监站、招标办等政府主管和相关部门共同对上一年度参建各施工单位从履约情况、人员配备、现场组织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对原有的施工单位合格供方信息库进行调整,确定当年各专业施工单位合格供方名单。
3.2.2 施工单位的年度考核成绩分为A(90分以上)、B(75―90分)、C(60―75分)、D(60分以下)四个类别;A、B两类施工单位继续进入当年合格供方名单,C类单位不再进入当年合格供方名单,但可以继续以新投标人资格参与当年项目投标,D类单位将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停止期限可视具体情形确定在1年至5年之间),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于连续3年考核为A类的施工单位,可以考虑适当的给予奖励或优惠。
3.2.3 进入合格供方名单的施工单位,如连续两年未承担施工任务,第三年将自动退出合格供方名单,今后再参与投标视为新投标人。对于进入当年合格供方的施工单位,招标中心与建设单位共同负责随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随时予以通报、纠正,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可即时清除出场,并从合格供方名单中除名。
3.2.4 进入当年合格供方名单的施工企业,年初须按下表分配数量,上报当年拟派入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项目经理名单,建设单位和招标中心核验备案。
1.企业资质等级
2.项目经理等级
一级以上
二级
三级
与企业资质对应等级
3名
3名
3名
下一等级
2名
1名
/
当年投标过程中,原则上只能从备案的项目经理中选派,如同一时间段内投标人备案名额人员全部承担建设任务(不只限于开发区),则不允许该投标人再进行投标。对于未进入供方名单的新投标人,在资格预审中对项目经理作具体审核,新投标人同时期内承担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3.3 对于进入当年合格供方名单的投标人原则不再进行常规的资格预审,重点审核项目经理(是否备案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等内容;对于新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全面审核。
3.4 资格预审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中心人员2名,其余为建设单位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财务人员,其他为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的技术管理人员,对于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工程部长担任预审小组组长,对于重点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主管经理担任预审小组组长。
3.5 预审小组首先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鉴定;对通过符合性鉴定的投标人,参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通过综合打分评出合格的投标单位。打分由预审小组成员独立完成,并填写资格预审打分表,各成员所打分数汇总平均后得出各投标人资格预审分数。
3.6 预审小组根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报告和“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报招标中心和开发区招标办备案。每个小组成员的打分表应作为资格预审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3.7 通过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人,原则上不限制上限,但应不少于3家。当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中心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如合格投标人仍不足3家,报控股公司和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标或定向委托等其它方式进行发包。
4. 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与审核
4.1 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参考控股公司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并针对工程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尤其应对项目说明书进行详细阐述。对于建设单位不熟悉或属于实验新型的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应做好必要的专家咨询或考察工作。
4.2 视工程需要,在招标文件编制前建设单位可申请控股公司建设管理部组织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标前协调会,落实与本次招标工程相关的配套条件。
4.3 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须报招标中心审批(随附“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单”)。招标中心应在收到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管理部相关科室完成审核工作,并与建设单位沟通后填写“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单”,反馈给建设单位。
4.4 建设单位根据招标中心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报招标中心备案。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加盖控股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核章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开发区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控股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核章及开发区招标办招标备案章后方可向投标人发放。
4.5 发放招标文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介绍现场基本情况。
4.6 现场踏勘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的疑问。对各投标人提出的共性问题,建设单位应形成书面意见,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形式,发放各投标人。投标预备会应有监理单位及建设管理部专业监管人员参加。
4.7 在投标预备会后、投标截止日前,建设单位应对投标人提出的带有共性的问题,继续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形式进行解答,并分发所有投标人。
4.8所有补充文件必须经控股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核并盖章后方为有效,否则建设管理部不予认可。所有补充文件加盖建设管理部审核章后由建设单位报开发区招标办备案。
4.9 上述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应只是对原招标文件错误、遗漏、表达模糊的修改、补充和说明,不应涉及原则性的变动。补充文件的发布应保证投标人的做标时间,必要情况下应顺延开标时间。如涉及原则性的变动,应视为本次招标终止,另外重新组织招标。
4.10 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采用投标保证金形式,一般不应低于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不得少于中标造价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还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上调。为避免有些项目中可能出现的低价抢标现象而给工程带来的风险,招标文件中可明确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委托中介金融机构提供差额担保。以上各类担保的委托人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11 凡控股公司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全部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但必须经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造价师审核盖章。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报招标中心审查,并报开发区招标办备案。
4.12 经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对建设单位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经建设单位与各投标人确认后的清单将作为最终的投标依据。建设单位与投标人沟通过程中对清单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及时报招标中心和开发区招标办审核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4.13 工程标底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在开标前至少2个工作日报招标中心审定。招标中心审定后的标底需密封,待开标现场公布,作为评标参考上限。
4.14 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应参照《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则、定额执行。
5. 开标与评标
5.1 工程开标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在开发区招标办、公证处、招标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各投标单位拆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5.2 工程评标工作在开发区招标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
5.3 对于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采用两阶段最低应答标法评标,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二次设计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或是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厂站等项目,经向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招标办申请批准后,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具体的评标办法、分值设置、评标步骤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开标时依文件执行。
5.4 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可相同,也可不同,但要求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且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评委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专家由建设单位依开发区招标办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人担任。
5.5 在开标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碰头会议,建设单位向各位专家详细介绍项目情况,以便专家在评标时作出详细的分析判断。
5.6 招标中心根据项目情况,指派1-2人作为监标人全过程参加标前专家碰头会和开标评标,以便进行监督及协调。
5.7 开标现场各评委(含建设单位评委)应首先针对各投标人标书,分别独立做出书面评审意见;然后汇总统一得出评标委员会意见。当意见出现分歧时,可逐个发表见解,建设单位评委和评委会主任应最后发言。
5.8 对评标过程中表现欠缺的评委,建设单位和监标人员应及时反映,经招标中心核认后,可向开发区招标办申请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知系统内各建设单位。
5.9 对小型、简单的工程,评标工作可在开标会上进行,当日定标;对大型、复杂的工程,评标工作可在开标会后进行;特别是当评委出现意见分歧,或在造价等方面与建设单位预期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失误等情况时,招标中心监标人员应及时向建设管理部领导请示,经允许有权选择休会,但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定标。
5.10 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填写评标报告(格式采用招标办规定格式),报控股公司建设部和开发区招标办备案。并按招标办规定依法进行公示。
5.11 在公示期内如遇到投诉等问题,则按开发区招标办有关规定处理。
6. 合同授予及跟踪
6.1 待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开发区招标办办理承包商确认书,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承包商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均应报招标中心备案。
6.2 在签署施工合同前,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必须按招标文件之规定亲自到建设单位接洽,由建设管理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组织专题会,向中标单位明确责任目标、交代有关注意事项,中标单位负责人应就项目再次做出承诺。
6.3 完成专题接洽后,中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按规定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复印件随合同报建设管理部备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建设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评标顺序对次低报价进行评审,按评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或重新招标。
6.4 合同签定的同时承担该合同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件提交建设单位留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
6.5 招标中心将针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全程跟踪合同的签署和现场实施,侧重落实招标中确定的人员、机械设备等配制,及有关施工组织、材料技术条件等内容,保证合同的执行;对未按合同执行的中标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将给予处罚。
6.6 根据工程需要,招标中心将组织对公开招标工程的相关环节进行审计。
6.6.1 对于常规项目将仅就工程招标和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6.6.2 对于重点项目将进行包括前期、招标、实施、验收及结算在内的全过程审计。
7. 施工竞标
7.1 凡控股公司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项合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竞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定向委托的,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控股公司申请,经控股公司批准后方可委托。属项目确实需要的,根据建设单位意见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形式进行。
7.2 竞标程序
7.2.1 凡符合竞标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于竞标前至少7个工作日选择拟邀请竞标单位、编制竞标文件(参考基础设施竞标文件范本)和工程量清单(作为竞标文件一部分),并填写“竞标审批表”报招标中心。拟邀请竞标单位必须从本专业当年合格供方名单中选择,原则上不少于4家。
7.2.2 招标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管理部相关科室,完成审批工作,经与建设单位沟通后反馈。
7.2.3 根据招标中心审批意见,建设单位确定竞标单位、修改完善竞标文件,报招标中心盖章备案后发售。截止开标前,建设单位对竞标文件、工程内容等有任何说明、补充或修改均需报招标中心审批备案,作为补充文件发放各竞标单位,否则视为无效。
7.2.4 竞标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必要的竞标预备会,与各竞标单位确认工程量清单。预备会应有建设管理部专业监管人员参加。
7.2.5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和竞标文件编制标底,并于开标前至少2个工作日报建设管理部审定,作为竞标参考依据。
7.2.6 建设单位应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确定竞标评标小组人员,并报招标中心审核备案。评标小组原则上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造价人员、2名以上人员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余人员应具备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及技术水平也可根据工程具体需要,有所提高。评标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人担任。建设单位应提前向评委介绍项目情况。
7.2.7 竞标会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开发区公证处、招标中心等部门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开标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并应提前在竞标文件中具体载明。最终由评标小组按评标原则推荐中标单位,经监标人员认可后,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向全部竞标单位宣布。
7.2.8 竞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两阶段最低应答标,选择方案可行,有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价合理最低的竞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具体评标办法和步骤应在竞标文件中载明。
7.2.9 若竞标报价均高出标底,原则上可进入二次报价阶段,并以二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评标小组依此确定中标单位。是否允许二次报价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在竞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7.2.10 当竞标过程出现争议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任何不宜继续开标情形时,招标中心监标人员应及时向建设管理部领导请示,并有权选择休会。但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评标结果。
7.2.11 建设单位应于竞标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写竞标报告连同中标通知书一并报送招标中心和开发区招标办备案。
7.2.12 竞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应提交履约保函,并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承包合同。招标中心将参照前述第6条“合同授予及跟踪”之有关规定进行跟踪监督。
7.3 对不符合竞标要求,但经建设单位申请、控股公司批准采用竞标的工程,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8. 施工定向委托
8.1 凡控股公司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项合同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可采用定向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属项目确实需要的,根据建设单位意见也可采用招标或竞标形式进行。
8.2 定向委托程序
8.2.1 对符合定向议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拟定施工单位、估算工程投资,并于开工前至少3个工作日填写“定向议标报审表”,报招标中心审批。拟定向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从本专业当年合格供方名单中选择。
8.2.2 招标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管理部相关科室,完成审批工作,经与建设单位沟通后反馈。
8.2.3 根据招标中心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与委托的施工单位签署施工承包合同。
8.3 对不符合定向议标条件,但经建设单位申请、控股公司批准采用定向议标的工程,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9. 附则
9.1 本细则由控股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9.2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3 凡控股公司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其它与施工有关的招标、竞标、比选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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