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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时间:2003-08-25
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保障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需要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凡以学校和各部门、课题组名义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某些单价不足800元的“两用”仪器设备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实行校、院(系、处等)、科(室)三级管理体制。
1、教务设备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一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各院(系、处等)为二级管理部门,各实验室、科(室)等为三级管理部门。
2、各院(系、处等)必须有一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的工作。
3、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和行政、后勤各科室必须指定一名仪器设备管理员。
4、各院(系、处等)必须将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领导和管理员名单报教务设备处备案,并由教务设备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将变更名单报教务设备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各级管理部门(管理员)的职责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教务设备处)的职责:
1、协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入库、建帐、建卡及编号工作。
3、负责全校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定期清理检查和日常清理检查。
5、负责办理全校仪器设备处置的有关工作(包括报损、报废、调拨、废旧仪器设备出售等手续)。
6、负责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校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动、结存及处置情况表。
7、负责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教育部、省教育厅报送仪器设备的有关报表等。
8、负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系、处等)主管仪器设备的领导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实施规定。
2、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卡、物检查核对工作,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3、负责向学校管理部门填报有关仪器设备报表。
4、负责完成有关仪器设备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各实验室(科等)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及帐、卡管理,保管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财产) “领用登记本”。
2、督促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科学使用和保养仪器设备,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年限。
3、配合上一级管理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仪器设备定期或不定期的帐、卡、物的检查核对工作。
4、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纳入计划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需要和学校财力的可能,以教学大纲、实验项目、行政后勤任务为依据,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一般在上年末进行。各院(系、处)等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专门小组对本单位的购置计划进行讨论研究。各单位的年度购置计划必须按要求及时报设备处经平衡汇总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由教务设备处统筹安排。
1、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者须报教务设备处、财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计划的执行以项目为依据,项目的估计价格或预算经费指标不足分配的实际经费额度,不得以项目执行完后预算有节余为由增加其他项目或增购其他设备,经费节余指标仍纳入院、系下年度指标,继续安排使用。
3、未列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事后要求从学校设备购置费中报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为杜绝重复购置,提高投资效益,年度购置计划中单台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1、单台价格在3万元一5万元(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本部门有关专家、有关人员以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为基本依据,结合现有仪器设备的配备和利用率情况,对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论证,并在论证的基础上向教务设备处填报《江南大学申请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表,经教务设备处审查后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
2、单台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可行性论证除必须填报上述表格外,还需另行提交规定格式的文字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和功能。
(2)学科及科研情况介绍,预期该仪器对本学科项目的作用,购置该仪器的必要性、目的性、迫切性及机时利用情况预测。
(3)已有同类仪器配备情况,包括学校内部配备情况,本地区配备情况,国内配备情况。
(4)管理方式及人员配备情况。
(5)优选厂家及估计价格,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要求。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教务设备处组织或协调进行。
1、为使采购工作顺利进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年度购置计划认真填写《采购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教务设备处执行。
2、教务设备处应按照仪器设备《采购单》要求的配置、技术条件组织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不能实施,应及时向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反馈信息并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以确保采购工作正常进行。
3、对仪器设备《采购单》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过高的配置,教务设备处在经调查研究并确保不影响其使用的前提下有权作出变更。
第十五条 对批量的微机、工作站以及同类量较大、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和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供货厂商较多且适合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实行招标或议标。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协助设备处做好采购工作。对专业性较强的设备以及精密贵重仪器的选型、技术配置要求,与厂商进行技术谈判等工作应以仪器使用部门为主进行。最终确定的采购方案须经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对某些特殊的仪器设备,教务设备处可视情况委托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组织采购或聘请有关专家指导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设备处同意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与教务设备处相互监督,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和教务设备处一起向供货厂商询价,并参与价格谈判和签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订货合同由设教务备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所确认的采购方案负责签订,进口仪器设备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设备处负责办理。第十九条在采购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公肥私,任何人不得私自接受回扣,对无法拒绝的回扣必须如实上交入帐。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报帐
第二十条 购置或自制的仪器设备必须由教务设备处协助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根据发票或有关单据、清单、说明书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填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凭验收报告和有关原始凭证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由教务设备处统一建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号。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有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记载的价格计价,无原始凭证的,可按市场同类设备价格作价,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和有关捐赠协议或情况说明等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责任属于供货方的,教务设备处应会同使用单位积极进行交涉索赔,尽可能减少损失;责任属于采购方的,教务设备处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校领导,由学校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领用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一般应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凭固定资产(低值财产) “领用登记本”和“经费本”办理,其他人员领用必须通过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并持“领用登记本”和“经费本”办理手续,领用手续办完后应及时将“领用登记本”、领料单、卡片等交仪器设备管理员核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人(保管人)必须在使用单位所持的《设备卡》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改造,使用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借,确需出借时,必须办理出借手续,仪器设备管理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未经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调剂
第二十七条 校内部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拨调剂或因部门的分、合涉及的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设备处批准后,进行帐面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由学校事业费、基建费等学校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校内实行无偿调拨;各种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实行有偿调拨,调拨价格由调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根据优化资产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剂处理,调剂工作由教务设备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条 将仪器设备调拨给校外单位,必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则上采取有偿调拨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管理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仪器设备耐用期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3、仪器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4、重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第三十二条 办理仪器设备报废的单位必须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交教务设备处审核分别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批准。
1、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报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教务设备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部门上交教务教务设备处进行统一处理,并在年终集中办理帐、卡的注销手续。报废设备的回收变价收入上交财务处,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一经发现,将追查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必须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不清的由所在部门用自筹经费赔偿。具体办法按我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必须及时向教务设备处报告,并由教务设备处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检查清理和统计
第三十六条 教务设备处每年年末应打印出仪器设备分户帐下发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并督促、指导使用单位进行帐、卡、物的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三十七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向教务设备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由教务设备处汇总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管理按《江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或有未尽事宜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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