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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时间:2003-08-18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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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云建建[2002]525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令91号,以下称《修改决定》)于2001年7月4日起施行,已以云建建(2001)777号文下发。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修改决定》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修改决定》中的具体要求,并结合《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6]112号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条件、程序、施工许可证的时效等的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报建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

2、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审查。施工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根据需要为一份或多份,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生效。正本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

3、在《修改决定》之前已经开始施工的工程,按省人民政府及省建设厅原颁发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修改决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修改决定》中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修改决定》中的规定严格执行外,还应当执行省下发的关于签定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纸审查等相关的规定。

2、对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主要应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工程的发包承包管理,对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实行了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公开招标等要严格审查;二是要加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都要委托监理,要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是建设资金要落实,除少数重大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的资金到位均不得少于《修改决定》的规定;实行了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可以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填表说明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第三栏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一项,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报发证机关审查。
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2、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第五栏中“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指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还没有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地区,由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认可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已经能够满足施工需要,报发证机关审查。

3、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第六栏中“施工组织设计”一项,一般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本栏签署意见。

四、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1、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见附件一);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见附件二)。

2、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施工许可证的样式、印制及费用

1、原省建设厅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1996]112号文件规定制定的《云南省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格式改为按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样式(见附件四、附件五)。

2、省建设厅按照新的样式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尽快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工本费标准,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物价部门核准,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收取。

六、施工许可的统计、上报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按季上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季度汇总表》(见附件三),并将按照《修改决定》进行查处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七、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根据《修改决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注意学习和宣传,使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了解和掌握《修改决定》的具体内容。县级以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做到制度、机构、人员落实。各地在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中,要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和统计考核。


附件:一、云南省各地、州(市)地区编码表

二、专业分类代码表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季度汇总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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